首 页 新 闻 院士风采 细说书院 白鹿论坛 白鹿学刊 白鹿原 读书 陈忠实文学馆 陕西文学长廊 论 坛 博 客
首页 >> 读书 >> 哲学 >> 正文

黑格尔法哲学与德里达的《法规力量》的对照

来源:学术中国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7-29 14:17:44

   黑格尔法哲学与德里达的《法规力量》的对照

  Hegels Lehre vom Recht im Kontrast zu Derridas Schrift ?Gesetzeskraft'

  威廉·迈兹 著

  戴晖 译

  作者简介:威廉·迈兹教授(Prof.Wilhelm Metz),曾任齐根大学、弗莱堡大学教授助理,弗莱堡大学教席教授代理,现任弗莱堡大学哲学系教授。主要著作:《康德和费希特理论哲学中的范畴演绎和创造性想象力》(Kategoriendeduktion und produktive Einbildungskraft in der theoretischen Philosophie Kants und Fichtes, Stuttgart-Bad Cannstatt: fromman-holzboog, 1991),《托马斯·阿奎纳神学大全的建筑学--圣托马斯思想的整体性》(Die Architektonik der Summa Theologiae des Thomas von Aquin, Zur Gesamtsicht des thomasischen Gedankens, Felix Meiner Verlag, Hamburg, 1998)。教授资格演讲题为《确定性和真理性--笛卡尔的第一哲学的奠基》,弗莱堡大学就职演讲题为《费希特的精神世界的综合命题》。研究重点:中世纪鼎盛时期思想,早期近代哲学,康德和德国古典哲学,近现代法哲学和国家理论。

  译者简介:戴晖,南京大学哲学与宗教学系教授。

  译者按:本文是德国弗莱堡大学威廉·迈兹教授2006年6月在北京大学、南京大学和华东师范大学的演讲稿全文。作者授权翻译并且同意首发中文译稿。

  内容提要:这次演讲把黑格尔与德里达进行对照:黑格尔思考的是法的自由原则,在这个原则上能够有法的建筑。而德里达在公正和暴力之间的张力区域中理解法,那里不可能有建构,而只有解构。面对西方传统和当代思想我们自身如何能够占据一个区别于后现代的立场?当代思想的整体性区分已经为我们打开对人性的居住的记忆。

  关键词:具体的自由,婚姻,国家,公正,暴力,当下,居住,所思。

  现时代具有重大意义的思想潮流几十年来被称作"后现代"。在这个标题下的思想无论多么异质而面目繁多,似乎却有一个共同的基本动机:离开西方传统宏大的统一而整体性的筹划,现在这个传统面临一种思想的挑战,这种思想是彻底多元性的,其差异是无法扬弃的。利奥塔明确地运用了"后现代"概念,他著名的公式是:"'后现代'意味着人们不再相信宏大叙事了"1。他认为,现代的三大宏大叙事首先是关于人性解放的启蒙叙事,其次是关于精神目的论的理想主义叙事,第三是关于意义的解释学的历史叙事。对于后现代思想来说,宏大叙事表现为精神的暴力行为,它没有公正地对待多样性和不同性,每次都强行把多样性和不同性构划为一个整体,虽然整体被认为是无所不包的,但是进一步观察却表明它只是局部的。每一种特定的宏大叙事的整体构想不是在可能的种种构想之上,而是在它们之内;这种多样性背景不让自身融入一种概括的统一,除非强行将之一体化。

  德国唯心主义的体系[复数]正是那种统一而整体性的思想的杰出形式,人们认为看穿了这种思想,认为它瓦解于全面性的要求之中。德里达在他的著作《丧钟》2中特地为黑格尔的体系敲起丧钟,他认为黑格尔的体系是近代最成熟的体系。

  德里达的著作《法规的力量--权威的神秘基础》3在这样一个领域向我们展示了德里达思想的独特性,这就是法哲学和国家哲学的传统的对象领域。将德里达的著作《法规的力量》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相对照,这能够把两种不同的思想之域的冲突具体地带到我们眼前,具体--是因为关涉到法、公正和国家的主题。

  下面须加以论述的命题说的是,可以把德里达的《法规的力量》解读为黑格尔《法哲学》的一个相反立场,法哲学就像黑格尔的学说本身一样是清晰而具有规定性的。黑格尔从概念上把法理解为自由的现实性,而德里达则找出法和暴力的内在关联,在这里他严格地把法和公正区分开来。

  以下阐述分为四个部分:

  在第一个部分中梳理出黑格尔的"具体自由"概念是其《法哲学》的原则。第二个部分在公正和暴力之间的张力区域阐明德里达对法的理解。第三部分明确的是:黑格尔的法的概念的发展,这也是其体系建筑学的发展,德里达的思想方式则正相反,后者的特征是"解构"。最后一个部分考虑的是,面对西方传统和当代思想我们自身如何能够占据一个区别于占统治地位的后现代的立场。这里须问后现代思想的界线流经何处?须超出这些界限,以到达一种思,用海德格尔的话来说,这种思既是一种建筑,又缔造一种居住。

  第一部分、"具体的自由"作为黑格尔的法哲学的原则

  黑格尔把他的《法哲学》理解为一种自由的哲学。这部著作的导论阐明一种具有规定性的自由概念;在真正的论述过程中关键是完整地实现这个概念。黑格尔提出了实现自由的三大领域,它们是抽象法、道德性和伦理,伦理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在这个总体轮廓的顶峰上是黑格尔关于法的命题:"此在就是自由意志的此在,这是法。--因而这就是自由,作为理念"(§29)4。

  自由的概念是法哲学应该在其整体中实现的规定;整体的思想发展必须一直延续到法与它的理念--"自由意志的此在"--达到齐一。整个法哲学处在自由的规定之下,如何准确地思考作为规定的自由呢?黑格尔把具体的自由与一种抽象的自由区别开来,他以三大概念契机[Momente]--普遍性、特殊性和个别性--为导线阐述了具体自由的特征。让我们在其三大契机中更切近地来看这里所思考的自由,它是整个法哲学的富有成效的原则!

  属于意志自由的首先是普遍性契机。这个契机说明,意志最终不受任何特定者的束缚;作为思想者的意愿者,他从万物中抽象出来是可能的。与康德和费希特的学说相一致,黑格尔在意志的自律中看待这第一个契机(这里他几乎把康德和费希特的哲学还原到一种知性的哲学),它虽然标志着自由意志的出发点,但是不能够在其真理和具象中达到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的第二个契机是特殊性,它在于我要某个特定的东西。如果第一个契机从任何特殊的意志内容中抽象出来,那么,意志的无规定性相反地在第二个契机中遭到否定。第一个契机指仅为抽象的自由,而第二个契机--孤立地为自身--把意志放在其有限性中,因为固定在给定的客体上。

  两个契机皆是片面的;只有在更高的第三者那里的合题有能力--用思辨的方式--公正地对待在完整规定性中的自由意志。就像黑格尔所说:"意志是这两个契机的统一;在自身中得到反思的并且由此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个别性"(§7)。这个公式要说明的是:自由意志在它与某一特定内容的关系中同时在自身[bei sich],在其普遍性中;但它却不像抽象的自由那样执著于普遍性,而是给自身一个内容并且在这个内容中与自身联合在一起。通过这种推理,意志作为具体的自由而变得完满,黑格尔用下面的例子解释具体的自由:

  "然而我们已经在感觉的形式中具备这种自由,例如在友谊和爱之中。这里,人们不是片面地在自身,而是乐于在与他人的关系中限制自身,但是在这个限制中知道自己是自身"(§7,附注)

  黑格尔的具体自由的构想形成他的法哲学的中心点,可以把其三段式的宏观结构与自由的三大契机联系起来:黑格尔首先阐明的是抽象法的领域,在这个领域我们的自由意识通过外在事物,更确定地说,通过私有财产[字面:自身的财产]而得到中介,私有财产呈现自由的外在领域,自由自身尚为直接的。自由在这个领域中的特征首先来自特殊性契机和有限性。我在私有财产中直观在客体的、外在的和有限的形式中的我的自由。所以,亚里斯多德在《政治学》的第二卷中谈到"能够把某物标识为自身的财产"(II,5)的难以形容的乐趣。

  第二,相反地和道德领域一道出现了普遍性的意志契机,它特别在康德哲学中获得一种原则意义。与抽象法领域中的意志相对立,道德意志不依赖于并且独立于外在的对象性,因为它就像在黑格尔的《哲学全书》中所说得那样,"它的此在内在于它自身"(§485)。在法哲学中对道德性的阐述是这样开始的:

  "就道德立场不仅自在地,而且自为地是无限的而言,道德立场是意志的立场。这种意志的自内反思及其相对于自在存在和直接性的自为存在之同一性......把人格[这是在抽象法领域中的人的规定]规定为主体"(§105)

  意志的这个契机同样适合才只是抽象的自由;对于黑格尔来说,康德的绝对命令首先由于抽象性而卓尔不群,这种抽象性把意志的善和自由的存在完全放在内在性中。

  只有伦理的第三个也是结论性的层次能够与具体的自由概念在所有契机上相应;正如黑格尔所强调,在伦理中"善的理念在自内反思的意志并且[同时]在外部世界中得到实现;以至于自由作为实体就像主体意志一样,同样作为现实性和必然性而实存。"(§33)。

  黑格尔在婚姻和家庭中认识到伦理的第一个和直接的形态,这里抽象自由和具体自由的区别变得特别清晰。婚姻是客观的制度并且必须由主体的意志承担起来,黑格尔这样来规定婚姻:

  "作为婚姻的主观出发点可能表现为踏入这种关系的双方法人的特殊喜好,或者",就像黑格尔鉴于古老欧洲的道德风俗所补充的那样,"表现为父母的预先操心和安排;但是客观的出发点[它是最后完婚的关键]是法人的自由的同意,具体说,同意造就一个法人,将其自然的个别的人格扬弃于那种统一之中,统一就此而言是一种自我限制,但是,由于人格在自我限制中赢得实体的自我意识,统一正是人格的解放"(§162)。

  婚姻的决定因而意味着,为了获得具体的自由而放弃抽象的自由。这种自由的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形成通往伦理王国的入口,它在抽象法和道德性的对面呈现更高的合题。

  黑格尔的三段式的法学在具体的自由上具备了其既为内在的又有机地建构一切的原则,这可以在下面的基本关联中表示出来。

  具体的自由

  法(私有财产) -- "特殊性"

  道德性("康德"-- 内在的意志规定) -- "普遍性"

  伦理(黑格尔):家庭、市民社会,国家 -- "个别性"

9 7 3 1 2 3 4 4 8 :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zhangjing 文章作者:迈兹
| 关于我们 |  | 版权声明 |  | 联系我们 |  |E-mail:cnblsy@163.com|
Copyright © 2005-2007 白鹿书院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陕ICP备05015172号